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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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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28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570

  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违约金仅适用于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劳动者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须支付违约金,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其是否提前30日通知,均须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无服务期约定,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