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适用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从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内容着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内容是否合法,劳动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含两方面的意思:(1)程序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未经以上程序,则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2)内容违法。指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费按照工资的125%计算,迟到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等。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并不能当然地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如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但并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