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法》中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下列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因上述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