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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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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39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796

  在符合非过失性辞退情形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及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两个选项中,用人单位选择哪种方式更好?笔者认为可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成本是一样的,书面通知劳动者后,劳动者再服务30日,用人单位仍需支付1个月工资。

  (2)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该30日的用工风险,如:劳动者工伤风险、疾病风险、意外事故风险、女职工怀孕风险,劳动者如在这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病、怀孕等,用人单位将不能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这些风险,自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失性辞退。指非劳动者过错原因,而是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