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应当充分理解“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含义。另外,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刑法条文顺序的变更,以免适用法律时出错。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予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免予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嫌疑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免予刑事处分是指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1997年修订后为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