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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其他单位就业取得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止本人的劳动报酬?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69  发布时间:2009-02-26 点击率:3448

  用人单位要想达到扣除赔偿损失的目的,关键在于举证,在这种情况下举证是很有难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止本人的劳动报酬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往往一边进行仲裁或者诉讼,一边去其他单位劳动并取得收入。由此带出来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在赔偿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时,劳动者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是否要予以扣除?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均是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多少,没有损失就不赔。劳动报酬的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导致劳动者收入的丧失而进行的弥补,如果劳动者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并未失业,而是从其他单位获取了劳动报酬,则实际上不存在劳动报酬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赔偿时可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