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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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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70  发布时间:2009-02-26 点击率:3446

  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是最高的,具体成本如下:

  1.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月工资×12×2,相当于24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金: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工会法》第52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