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合同网 作者:王杨 李楠
北京某航空传媒公司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约定,由广告公司为航空传媒公司发布形象广告,后广告公司无故停止了该广告的发布,航空传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违约金79.4万元。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广告公司支付航空传媒公司违约金35万元。
2004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北京某广告公司在首都机场高速路的广告牌上发布广告,总金额为 97万元,发布期为1年,自2004年12月12日起至2005年12月11日止,还约定了20%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广告公司在实际发布广告4个月18天后,告知航空传媒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未发布部分的费用46万余元退还。对此,广告公司称, 其2005年6月22日就将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告知了航空传媒公司,并将前期支付的未发布广告费用如数退还给了航空传媒公司。此后,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航空传媒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异议表示,其于2007年6月25日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中途停止发布广告,属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航空传媒公司要求的违约金高于其损失,法院予以调整。因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至2005年12月11日,广告公司停止发布广告,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此时解除了合同。因此,航空传媒公司2007年6月25日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航空传媒公司违约金35万元。
本文关键词:广告发布合同、合同履行、合同约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