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使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中断,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过一段时间再回公司重新办理聘用手续,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让劳动者工作年限不连续,规避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何理解这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3年后离职,1年后又重新入职该用人单位工作5年,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算为8年?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认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
因此,“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强调的是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指不间断地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在中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其工作时间不再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