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破产后劳动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破产的,劳动合同属解除而非终止,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因此而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并非解除,但劳动者同样可获得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新施行的《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人第一清偿顺序,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