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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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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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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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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2004年12月,原、被告与上海某银行北京某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马某购买原告开发商品房一套,采取商业贷款的付款方式,其中99万元由被告向上海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借款并向原告支付,被告按月偿还月供,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8年初被告开始出现欠款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截止到2008年11月,银行从原告帐户中陆续扣划共计958019.11元,原告已为被告偿还了银行的全部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所有欠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上海某银行北京某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银行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据此,法院判决马某支付原告95801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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