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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储蓄存单遗忘密码 法院判定凭身份证不得取款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403  发布时间:2008-12-26 点击率:6018
发布时间:2008-12-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梁志明  
  尤小姐在银行购买了设定密码的定期储蓄存单,面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遗忘密码后,应当如何兑现存单?银行认为,必须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才能支取存款;而尤小姐则坚持认为,存单并未遗失,持身份证可以证明自己是存单的合法所有人,应当可以直接支取存款。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说法,驳回了原告尤小姐要求承兑存单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1年2月,尤小姐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某储蓄所购买了面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普通)》1张,约定时间自2001年2月至2006年2月,五年期利息为144元。尤小姐为此存单设定了4位数密码。这张存单背面的储户须知第一条明确告知:“存单请妥善保管…密码请牢记…如存单遗失,不论是否到期,都应该立即持本人法定身份证明,并提供存单的户名、开户日期、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向原开户银行申请挂失…” 2006年2月以后,尤小姐多次前往银行要求承兑储蓄存单,由于密码不能通过系统验证而没有成功。后尤小姐出示身份证,表示存单确实是她的,到期的定期存单应该承兑,银行以密码不对为由坚持要求尤小姐先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收取10元费用后才能承兑存单。双方协商不成,尤小姐认为银行在查实了原告身份证件后仍不承兑,是对原告的侵权,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承兑原告储蓄存款1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存单是双方存款合意的书面凭证,即为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原告设定了密码,应视为原告对该存单选择密码方式支取。现原告主张凭身份证支取存单,与存单记载的支取方式不符。储户应当妥善保管密码,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储户在遗忘密码的情况下必须先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后才能取款。被告银行要求重置密码,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若允许不按流程操作,则危及广大储户的存款安全及金融管理秩序。原告遗忘密码造成不能取款,存在过错,并由此造成被告银行产生相关费用和人力成本,要求原告支付一定费用具有合理性。现原告坚持要求凭身份证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