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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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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家族企业走不出的宿命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414  发布时间:2008-12-26 点击率:5834
发布时间:2005-7-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康雪萍 陈炎  
    兄妹几人入股,齐心合力办起一家小型企业,正当企业经营红火之时,却是风波迭起,先是股东退股,再后是对簿公堂,使得亲情在法庭上备受煎熬。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一起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案,却令我们深思:难道家族企业真有那总也走不出的宿命?
    艰苦创业
    生活在豫北煤城鹤壁的唐家是个大家庭,但又是一个不幸的家庭,兄妹五人除了大哥唐晓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外,一个弟弟几乎耳聋,一个弟弟出车祸留下了残疾,另外两个妹妹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家庭的重担自然而然地就落到了大哥唐晓身上。为了让弟妹过上幸福的生活,唐晓利用自己在化工行业工作多年,学得一身化工技术的优势,和几个弟弟、弟媳、妹妹、妹夫共同于1997年6月创办了鹤壁市天达化工公司,由最小的妹妹唐月当会计,其丈夫郜天负责销售、管理。
    公司刚起步时,厂房是租来的,所有的流动资金都用于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来一笔汇款,就想方设法扩大再生产。这时候,尽管紧张、困难、艰苦,但兄妹几人团结一心,亲密无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创业初期的艰苦岁月慢慢的远去,展现在唐氏兄妹面前的仿佛是一条康庄大道。
    祸起萧墙
    正当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兄妹五人的生活都慢慢好转之时,掌握公司财政大权的唐月和郜天夫妇两人却提出要离开公司。在其他兄妹的一再挽留不成之后,兄妹四人凑了35万元交给了唐月,作为郜天退出公司股份的补偿,由唐月亲自写了收条: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整。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未标注清楚,而且没有走正规法律程序的退股行为,却给兄妹几人及其公司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唐月和郜天夫妇二人离开几个哥哥、姐姐以后,另外创办了一个化工公司,本以为兄妹五人各有各的事业,可以相安无事了,可是郜天却以唐家兄妹不让其参加公司经营,不给其分配公司利润为由,两度将原公司及唐家兄妹告上法庭,七十岁的老母亲不得不成为了证人。第二次起诉前夕,唐月和郜天二人又办理了离婚手续,唐月也成为了被告站在了被告席上,然而心却依然向着郜天。昔日和睦的一家人如今却是一左一右的原告、被告,成为互相对立的双方,再次在这个大家庭中掀起了无限波澜。
    公堂相见
    原告郜天称,天达公司成立时,他投资112763.90元,1999年6月,公司为弥补虚假募股资金,其又追加投资股金8万元,两期共192763.9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8.55%。其多次要求公司依法确认他的股权和出资比例,公司置之不理,剥夺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排斥其参与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份,分配利润。
    而被告天达公司和唐氏兄妹一致辩称,郜天出资112763.90元不假,但公司已于2002年2月4日一次性支付郜天夫妇出资转让额的经济补偿款35万元。原告追加出资8万元是虚假的,郜天的出资额已进行了合法转让,故郜天不再是公司的股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原是一个大家庭,很多证人与原、被告都是亲戚,从而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而且无论是公司成立之初还是郜天退股之时,都未走正规的法律途径,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或变更,这无疑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从法律上讲我国不承认隐名股东,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在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记载是股东身份的标志。然而天达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股东为唐家另一个弟弟唐厚和一个妹夫赵某,而没有郜天夫妇。并且在工商档案中显示的公司成立时,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的出资人为唐厚和赵某两股东,公司仅给郜天出具了出资证明,并未经过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和证明,也未列入章程,未设置股东名册。
    对于郜天所称的1999年6月追加投资股金8万元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结合本案,1997年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50万元,2000年公司年度的年检报告上显示的注册资金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1万元,即49万元,可见1999年增资一事,不是增加资本的情况,而且工商登记中并未显示哪个股东虚假出资。如1999年6月份郜天所出的8万元系股份转让,必须有股东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显然郜天没有任何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因此,郜天增资8万元一事显然缺乏证据支持。
    原告郜天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其不能证明其妻子所收到的现金35万元的合法来源,无法自圆其说。而对于作为被告的天达公司及唐氏兄妹来说,由于收条仅写明收到现金35万元,并未注明现金的用途和来源,在此之前未有郜天夫妇参加的任何股东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证明郜天退股一事,因此被告也未能有力的证明郜天已退股的事实。
    由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均不能充分有力的证明自己的主张,山城区法院只得依据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即原告对本案享全部的举证责任这一原则来裁判案件,认为虽然原告郜天称其是某公司的股东,而且被告方也给予认可,但与公司登记的情况不符,且手续不完备,仅凭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是被告某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既然不能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那其要求确认在某公司股份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也就谈不上参与经营取得利润了,因此,山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郜天的诉讼请求。
    大哥唐晓在领取判决书当天,喝得酩酊大醉;而郜天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