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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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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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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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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专家解读】一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A、协商一致;B、提前30天通知;C、试用期提前3天。 二 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A、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E、因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F、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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