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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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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本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90  发布时间:2008-12-21 点击率:3969
                                          作者:雷敬祺  来源:http://www.yanmon.cn/ldls/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现住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   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06年6月1日到2006年7月9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464.76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差额人民币2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差额人民币84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来承担全部仲裁、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有:     1、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时间为整三年;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解除劳动的时间点的一个月前不存在通知的情形;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7月9日“协商”解除劳动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4000元人民币;4、被上诉人在2006年7月9日给付上诉人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7月9日期间决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     5、被上诉人在2006年7月9日的离职协议书中给付上诉人法定四个月经济补偿金决定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
离职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低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的法律效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知道: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故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文件即所谓的《离职协议》是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知道:上述作为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文件即所谓的《离职协议》中采用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无效的。     (作者:雷敬祺  来源:http://www.yanmon.cn/ldls/)     有关本案附带陈述的是:1、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申称,导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离职协议》的原因为上诉人坚持提出增加工资的无理要求,但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述陈述提供任何书面或其他证据补强;反观上诉人对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离职协议》的原因(上诉人准备即将孕产和被上诉人因被处罚须改头换目)的陈述,则字字有据。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种为财务,但在被上诉人迫使上诉人签署《离职协议》走人的唯一一个可供上诉人留下继续上班的方案则为:必须换刚(财务工作转为体力工作,甚至相对于上诉人来说为重体力工作)和降工资。   3、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曾强调上述《离职协议》仍被上诉人逼迫,实为无奈的情况下签署的,但一审法院以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而不予采信,这里上诉人要说的现实社会又有几人能够提供被迫签署协议时的直接证据,而上诉人被胁迫的间接证据如:证明导致迫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离职协议》的原因诸多证据、上诉人能留下来的克扣要求、上诉人寻求劳动仲裁、积极应诉、决然上诉等诸多事实,可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离职协议》实奈被迫。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雷敬祺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六年十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