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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聘用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责任由谁负?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95  发布时间:2008-12-21 点击率:4224

  
作者:佚名 来源:打官司网  
 
  
个人聘用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责任由谁负?     编辑同志:  我是外地来上海打工的民工,我的一位老乡肖某2001年4月在翁某个人承包的一建筑工地上打工,工资为每天30元:该工地上没有设置外排护架和安全网,也没有向工人提供保险带。去年5月19日肖某站在墙上用绳拉木板时,不幸从6米高的砖墙上跌下,当即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两个月的治疗,肖某出院,住院医疗费由承包人翁某支付。后肖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于是,肖某向翁某要求经济补偿,包括他住院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偿费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而翁某则声称,自己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并且肖某只是他临时招用的小工,没有签过任何聘用合同。所以他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肖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自己不当操作、疏忽大意造成的,根本谈不上是工伤。更何况自己已经支付了肖某在医院里的所有治疗费用,故不同意再进行任何赔偿。  请问,如果我这位老乡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会支持他的赔偿要求吗?      
 读者:阿峰
阿峰读者:  该案从表面上看,似乎那位承包人翁某说得很有道理:1、他是个人承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他雇请肖某并由此与肖产生的关系,并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只能参照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加工合同或者《民法通则》中关于普通侵权的有关规定。2、相关的经济赔偿标准,应根据上述两者的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所以肖某可提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赔偿请求。至于肖某提到的工伤期间工资、—次性伤残补偿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由于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所以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但从法律角度看,并非如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原告在受雇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所以,虽然翁某是个人、肖某只是个临时工,但肖某在翁某承包的工地上工作,翁某每天支付给肖某30元工资,也就是说,在翁某和肖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实际的雇佣关系。而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在处理这类雇佣关系时应当参照《劳动法》的有关基本原则。  至于肖某是否属于工伤,翁某应承担哪些经济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即使雇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仍应认定为工伤。雇工犯罪、自杀、自残、蓄意违章除外。所以,只要排除肖某具有蓄意违章的可能(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给翁某),翁某作为肖某的雇主,就应对肖某在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而受的伤承担民事责任。肖某要求翁某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及一次性工伤残疾补偿金的诉请,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由于肖是临时工,又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工作协议或劳务合同,所以翁和肖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本身就是临时的、随时可发生变动的。因此关于辞退费的诉请,法院很难予以支持。   潘中胤